之前,中国之声关注了上海一位奔驰车主因车辆自燃与奔驰协调赔偿迟迟未达成一致的新闻。事发已经近八个月过去,至今双方就赔偿问题还是没能谈拢。而车主陆先生梳理发现,媒体报道过二十多起类似的奔驰车自燃事件,而此后他两次致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请求调查确认相关车辆是否存在缺陷。那么,自燃是否构成缺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又作出了怎样的回复?
奔驰车在停车场着火,车主难追赔偿
去年6月1日,住在上海静安寺附近的陆凤阳接到小区保安的电话,说他停在地下车库的奔驰车着火了。静安区公安消防部门此后出具的《上海市静安区公安消防支队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中表明:起火点为该车辆发动机舱蓄电池处,因蓄电池发生故障起火。
陆凤阳: “我想主要让官方有个鉴定,公安消防就安排时间就到了现场了,他们多次到现场,大概来了五六次,最后确定是车辆自身原因就蓄电池着火了。”
但是,奔驰方面对此认定书并不认可。
陆凤阳: “那他就说要想赔偿的话,你只有一个可能,就是在他们委托书上签字,委托奔驰公司去做着火的原因检测。”
陆先生的车2011年购买,购车价格为50多万,按照公安消防及4s店的认定,车辆行驶里程数在10万公里左右,同时保养均在4s店进行。
陆凤阳: “奔驰公司跟公安消防一致可以确认的事实,确认了车上没有易燃易爆品;6月1号我们的地下车库温度应该不超过20度;没有改装车辆;甚至一周前我没开过。”
在未出具鉴定书的情况下,奔驰厂家及4s店的工作人员和陆先生谈赔偿:
陆凤阳: “我说如果是国际惯例的话,奔驰公司就赔了一辆同款的新车,他说你不要跟我说这个,我说那你就给我恢复原状,需要358000的样子,恢复原状这个就是法律条款的规定,然后呢他说这个也不可能。我说那你说是什么方案呢?他说我们赔你车辆的残值。”
赔偿残值的意思就是,如果车辆没着火,市场上同款、同年的二手奔驰车的价格,是多少就赔多少,根据奔驰公司的调查,车辆现在只值152000,赔偿数额以此为准。对于这样的解决方案,陆先生无法接受。至今近8个月过去,双方仍未就赔偿达成一致。中国之声记者昨天致电奔驰方面,了解公司方面针对此事的处理方案,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据其了解,未有进展。”
奔驰车主自发组成维权群
多次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
在事件引发关注后,陆先生说,自己被其他消费者拉进了一个奔驰车自燃的维权群:
陆凤阳: “进了群了之后发现群里面全国各地的人都有,整理了20辆车的信息,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了一个函。”
在这封函中,陆先生提出三个诉求:
陆凤阳: “第一个就是我的车辆是不是召回名录当中的? 第一个诉请它(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说不属于召回名录。我第二个诉请是责令奔驰公司召回的车系和数量。第三个诉请是奔驰公司主动召回的车系和数量。然后它说你到一个网址上去检索。”
澎湃新闻记者及陆先生查询发现,2011年至今,市场监管总局等监管部门对奔驰各车型汽车责令召回的数量为零,所召回车辆全部为奔驰公司主动召回。陆先生认为之所以奔驰公司迟迟不解决问题,与公司对待消费者的态度及主管部门的监管都有关系,就此,他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了第二份申请:
陆凤阳: “20辆车都是停着,然后着火了的信息汇成了一份材料,叫《请求调查确认奔驰汽车产品存在缺陷 责令召回并停止销售》申请书,申请人是我,被申请人是汽车奔驰汽车,请求第一项是请求对奔驰产品缺陷展开调查,第二个责令奔驰公司被确信产品实行召回并停止销售,并且让国家市场监督总局给我回复他们调查的相关情况。”
陆先生提供给中国之声的材料中显示,这些车辆包含奔驰的多个车型。此后,陆先生收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的短信及电话回复:“产品缺陷报告信息被收入缺陷信息数据库,该信息将作为综合判断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重要线索。”
陆先生表示,自己对比了奔驰公司对待国外同类事件的处理态度,认为奔驰公司及主管部门存在问题。
陆凤阳: “我觉得奔驰作为国际品牌,他针对中国的消费者采取这样的行为,它是这是有原因的,不是公司自身的原因,也有职能部门监管不力,导致奔驰公司敢这么差别对待中国消费者。”
业内专家:个体消费者维权举证难
汽车工业协会顾问杜芳慈表示,召回是政府及车企基于保护品牌及消费者权益的一种制度,但是召回需要符合两个基本条件:一,缺陷不是有意为之;二,同批次产品出现了大量同样的缺陷:
杜芳慈: “不是有意把这个东西做坏,损害消费者利益,也不是有意把质量做坏,这样的情况下,批量出现了事故,很多了,这说明设计的时候有问题,这时候需要召回。”
在他看来,就陆先生反映的情况,是否涉及到同一车型的缺陷,需要有更多的调查及案例。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顾问邱宝昌表示,目前我国主要有两种召回制度:
邱宝昌: “一种是厂家自主召回,还有一个厂家不召回,但确实存在缺陷,市场监管部门、汽车缺陷中心,通过论证调查专家评估,可以强制召回,去责令召回。 ”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汽车行业专家表示,目前我国还未发生过主管部门要求缺陷召回但车企拒不召回的情况,因此在国家相关网站检索中,责令召回的数量为零。 但是在现实中,个体消费者面对车辆问题进行维权,相对于厂商来说,确实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邱宝昌表示,如果协商不成,消费者可以通过向主管部门投诉,最终通过诉讼渠道来解决,但是其中还是会面临举证的问题:
专家: “消费者毕竟应该受到损害。 然后作为厂家,他是你的用户。如果真的是缺陷的话,立即主动的召回,厂家部分责任情况下,消费者的要求也不为过,能够给他合理的修复和补偿赔偿,让消费者满意,我认为这样可能更好一些。”
究竟是个案还是需要召回?消费者面临此类问题时,双方如何有效协商?针对陆先生提交的缺陷报告,中国之声记者昨天联系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但截至发稿未收到回应。
陆先生: “市场监管总局已经两次告诉我,展开调查了,调查的什么情况?如果不提供给我的话,我会在3月初的时候会向北京一中院起诉它不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