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新规》),就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汽车分时租赁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交通运输新业态资金和押金管理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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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明确上述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确有必要收取的,应当基于协议,提供运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和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两种资金存管方式,供用户选择。用户押金归用户所有,运营企业不得挪用。
另外,《新规》还设置了收取押金的上限,汽车分时租赁的单份押金金额不得超过运营企业投入运营车辆平均单车成本价格的2%;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单份押金金额不得超过运营企业投入运营车辆平均单车成本价格的10%。其他交通运输新业态单个用户账号内的预付资金额度不得超过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