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国务院正式公布《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2001年6月16日公布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的出台,首先是为了强化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
《办法》规定,拆解报废机动车,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不得造成环境污染。其中,对于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的认定,《办法》增加了对存储、拆解场地,拆解设备、设施以及拆解操作规范的规定。
为此,《办法》还明确了各级政府部门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监督检查的职责,并加大了对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同时,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办法》规定,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售给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业经过再制造予以循环利用。这将明显地提升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价值,从而有助于形成汽车报废更新的长效机制,加快淘汰老旧机动车。
但《办法》同时指出,需要建立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回收企业如实记录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回收信息系统,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而对于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办法》规定,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等强制性国家标准、能够继续使用的的零部件,可以出售,但应当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
此外,《办法》也是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的改革要求,完善资质认定制度,简化办事程序。
具体来看,《办法》一是删去了报废机动车的收购价格参照废旧金属市场价格计价的规定;二是删去了对回收行业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规定,不再对回收企业实行数量控制;三是删去对报废汽车回收行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由公安机关予以审批的规定。
《办法》还提出,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手段,推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等方式,为申请人提供便利条件。
还有,为了实现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办法》还就报废机动车回收程序、违法拼装机动车、买卖报废机动车拼装车等的法律责任,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了衔接。《办法》并进一步补充完善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对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将“报废汽车”改为“报废机动车”,明确报废机动车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即《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定义的“上道路行驶的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
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