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态交通新闻正文

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 需驾照和牌照才能上路

2019-06-14 14:46:00来源:-责任编辑:qc0769 点击量:
 
我要评论(
 
)

    6月13日,在国新办的新闻发布会上,就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问题,应急管理部新闻发言人、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司司长苏洁表示,目前电动车的社会保有量已经超过了2.5亿辆,由于违规使用,特别是违规充电引发的一些火灾事故,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图片来源:每经记者 吴凡 摄

  为此,从2018年5月起,应急管理部在全国组织开展了电动自行车的综合治理,并且通过总结在治理期间的各地一些有效做法,做了进一步规范,会同工信部和市场监管总局,修订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在规范中增加了电器安全性能等强制性标准,进一步提升了电动自行车本质安全的水平。

  苏洁所说的“电动自行车按期按技术规范”指的是,今年5月份,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及工信部等四个部门批准发布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经济观察网记者查询得知,根据这一最新标准,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具有脚踏骑行能力、具有电驱动或/和电助动功能、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时,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

  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

  除此之外,上述技术规范还对电动自行车的其他诸多安全指标做出了规定,工信部消费品工业司司长高延敏在此前介绍说:“新标准将大大提升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性能,其核心在于堵住了两大漏洞。一是此前的标准是部分条款强制,现在改为所有条款必须强制执行。二是此前许多电动自行车出厂以后有改装现象,导致速度等指标超出标准规定,因此在新标准中增加了防篡改的要求。”

  新国标的颁布,意味着一大批电动自行车将被定义为“不合格”,如私自改装或者是购买非标的电动车。对于超标的电动自行车,需要按照电摩处理上牌照及驾照。

  2018年1月,在介绍新修订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发布会上,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副局长李江平表示,为方便群众生产生活,《道路交通安全法》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列为非机动车进行管理。但近年来,一些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为占领市场、迎合消费者,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越来越大、越来越重、越来越快,速度、体积、重量和动力性能等远超标准,对道路通行秩序、管理、安全带来严重危害。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法律、标准,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质上属于机动车,但相关生产销售企业违规生产销售超标车,并包装成“非机动车”,“宣传”无需取得机动车号、无需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即可驾驶。

  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8条规定,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超标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行驶,会导致机动车频繁超车、变道,容易发生刮擦事故,也不利于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又会导致超标电动自行车频繁超车、变道,严重影响非机动车道的正常通行秩序,严重危及其他非机动车驾驶人安全。 再加上大多数电动自行车没有购买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难以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导致有的家庭因事故致贫返贫。

  根据李江平提供的数据,从2013年至2017年的5年间,全国共发生电动自行车肇事致人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5.62万起,造成死亡8431人、受伤6.35万人、直接财产损失1.11亿元。全国查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数量和电动自行车肇事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均呈逐年上升趋势。

  为减少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近年来,地方也在积极探索通过立法规范加强管理。例如,上海、江苏等地实施的目录公告管理,进行注册登记上牌;对于超标电动自行车,福建省福州、泉州等地通过设置过渡期、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措施,来逐步消化存量电动自行车;此外,一些地方则通过强化通行秩序整治,来倒逼源头治理。

如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是为网友提供更多的信息,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若此稿件侵犯到你的利益或因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联系,以便我们及时处理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传播法律责任。0769-22508003 赵生
表情

今日推荐团购 :风行汽车团购 错过这一季没有下一季 [查看详情]
团购车型:东风风行景逸, 东风风行菱智, 景逸SUV, 景逸X5, 景逸X3, 风行CM7, 景逸S50
  • *姓名:
  • *联系电话:
  • 所在地区:
  • *意向车型: 请核对你的车型图片
  • 期望价格:万元 购车时间:
  • 付款方式: 是否试驾:
  • 留言: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宏图路88号,电话:0769-22508003、13650133949 传真:0769-22508003
东莞市百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办,常年法律顾问:段冰律师 公安备案号 44190002000246 粤ICP备10001045号
网上报警 东莞网络警察 不良信息举报 安全网站 工信部网站备案
分享信息 收藏文章 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