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实施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的通告(粤府函【2019】147号)》(下称《通告》),《通告》主要为原定7月1日即将实施的“汽车国六排放标准”设立了有条件的3个月过渡期,同时进一步响应上月出台的《广东省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实施方案》对省内二手车交易市场提供实质利好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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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省内“国五”库存车设3个月过渡期
根据《通告》具体内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2019年9月30日前可以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
(一)2019年6月30日前已销售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新车。
(二)2019年6月30日前在外地已办结转出登记手续拟迁入珠江三角洲区域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
(三)我省汽车经销商库存的且汽车产品合格证标注日期或者进口汽车《货物进口证明书》标明的办结进口手续日期为2019年6月30日以前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新车。
其中第(三)条内容意味着符合条件的“国五”库存车可以在9月30日前继续销售、上牌,对于不少经销商来说这3个月的宽限期将有效降低车商的销售压力。
“我们手上的库存车都符合延期上牌的要求,”广州某福特4S店负责人接受时代财经采访时表示,“昨天发布的通告当然是好事,对于我们(4S店)来说绝大部分的‘国五’库存车都符合《通告》中符合延期上牌的要求。”
在《通告》发布前,由于离7月1日仅剩下几天的时间,时代财经也明显感觉到广州、深圳部分经销商的巨大压力,有经常走访车展、4S店的记者一日就收到10通以上邀约看车、买车的电话,但时代财经亦了解到这并非普遍情况。
据广州某领克中心的销售向时代财经介绍,目前该店的“国五”库存车已经基本清理完毕,“国五”库存车只有1台白色的领克02车型。另外某东风日产4S店的销售则表示目前全店已经完成“国六”车销售切换的动作,不存在“国五”库存车。
计划在7月1日实施“国六排放标准”的省市共有16个,广东省是首个为符合条件的“国五”库存车设立3个月上牌过渡期的省份,及后是否会有其它省市跟进,时代财经会及时跟踪报道。
珠江三角洲区域“国五”二手车允许互迁
在《通告》中,除了有关于广东省“国六排放标准”实施的新规外,还有针对“国五“二手车的新政,《通告》指在2023年6月30日前,珠江三角洲区域内在用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可以互迁。
新政对于广州、佛山等珠江三角洲传统大型二手车市场是重大利好。有佛山从业二手车市场多年的车商向时代财经表示,该政策的落地让广大二手车商松了一口气,新政打破了此前的二手车迁移地域局限,允许二手“国五“车在广东省内各市流通使整个二手车交易市场扩大了不少,现在买卖双方都有了更多的选择,在价格、货源等方面都有帮助。
新政除了对二手车市场有帮助,也有业内人士称该政策也对部分新车经销商提供了一种新的“国五“库存车消化途径。
“先将‘国五’库存车上牌,然后再作为准新车销售也不失为一个办法,“资深二手车评估师小陈(化名)接受时代财经采访时表示,”有不少二手准新车车源都是从4S店流出市场,有些甚至里程连100公里都没有,虽然这样做4S店会蒙受比新车大幅度优惠更大的损失,但对于展车或其他特殊情况难以销售的车采用这种方式清理库存,也是尽最大努力避免把车亏手里的手段之一吧。“
无论对于车商还是消费者,允许“国五“二手车在珠三角区域内流通的新政都有积极的帮助。放眼乘用车市场于全球各地的发展,二手车市场随着新车市场渐趋饱和而逐步壮大是必经阶段,况且我国存量车市场体量巨大,二手车市场的潜力毋庸置疑,而具力度的利好政策就是引爆二手车市场的雷管,这也正正符合国家刺激汽车消费的需求,针对二手车市场还会有什么爆炸性的政策支持?我们拭目以待。
《通告》全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的通告
粤府函〔2019〕147号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进一步改善我省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粤府〔2018〕128号)有关要求,我省决定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以下简称国六排放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19年7月1日起在我省销售轻型汽车或办理轻型汽车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的应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在我省销售、注册登记的轻型汽车新车应当符合国六排放标准要求。其中,Ⅰ型试验(常温下冷启动后排气污染物排放试验)应符合国6b限值要求,PN(粒子数量)限值在2020年7月1日前执行汽油车过渡限值,即6.0×1012个/km;Ⅱ型试验(实际行驶污染物排放试验)在2023年7月1日前仅监测并报告结果。
(二)迁入珠江三角洲区域各地级以上市的在用轻型汽车,应当符合国六排放标准要求。
(三)迁入非珠江三角洲区域各地级市的在用轻型汽车,经迁入地排放检验,符合迁入地在用车排放标准要求的,可以办理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国家要求淘汰或鼓励淘汰的相关车辆不得跨省或跨地级以上市迁入。
(四)2023年6月30日前,珠江三角洲区域内在用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可以互迁。
二、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2019年9月30日前可以办理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
(一)2019年6月30日前已销售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新车。
(二)2019年6月30日前在外地已办结转出登记手续拟迁入珠江三角洲区域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
(三)我省汽车经销商库存的且汽车产品合格证标注日期或者进口汽车《货物进口证明书》标明的办结进口手续日期为2019年6月30日以前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新车。
三、有关要求
(一)汽车销售企业应当根据本通告要求组织安排好销售计划,在经营场所明示本通告有关内容,履行向购车者告知本通告有关规定的义务,并在与购车者签订购销合同时予以书面提示。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新车销售市场的监督检查。
(二)车用成品油供应企业及自备车用燃料企业应当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Ⅵ车用燃油的通知》(粤府函〔2018〕218号)的要求,按时保质供应国Ⅵ车用燃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车用成品油质量监督检查。
(三)不符合本通告要求的轻型汽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四、其他事项
(一)深圳市按照该市已发布的相关通告要求执行。
(二)轻型汽车新车排放标准信息可查看该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并登录机动车环保网(http://www.vecc-mep.org.cn)查询核实。
(三)本通告所称轻型汽车是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类、M2类和N1类车辆。
(四)本通告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9年6月20日